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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为什么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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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教育部、中纪委、国家工商总局指导和参与组织的“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有关人士透露,明年开始,中央将加大力量,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不止是经济发展的大敌

  与迅速发展、日益开放的经济发展相比,政府职能转型仍然严重滞后,权力与经济的关系远没有理顺———一方面,政府仍然在做许多自己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情,权力直接干预经济、插手具体经济事务的现象仍十分突出;另一方面,政府该做的许多事情又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到位,大量攸关经济健康发展的公共服务非常匮乏。

  以此为视角,商业贿赂为什么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的原因,显然并不难解———无论是垄断性质的电信、金融行业,还是市场开放透明程度不高的医疗、建筑行业,所以能成为商业贿赂的“沃土”,背后不规范的权力无疑都是基本背景。

  可见,商业贿赂的本质,说到底其实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而要彻底战胜它,不仅需要从市场经济层面加强治理,更要上溯公共权力的源头,规范权力与经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实现公共权力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 湖北省沙洋县张贵峰人情社会结出的毒果子

  应该说,中国今天的商业规则形态还未摆脱两种商业传统的制约,一是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习惯,一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商业影响。

  熟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交易的进行与完成过度依赖人情因素,而不是出于对公共契约的信赖与遵守,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也就是说,在脱胎于熟人社会的商业规则中,商业贿赂是市场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宝。而来自计划经济时代的商业规则残余则表现为,政府权力还掌握着多余的资源置配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置配的资源,仍然须看权力的眼色行事,如此一来,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这种商业贿赂的本质仍是以人情关系替代公共契约。也正因为商业贿赂存在着顽固的社会土壤,所以,虽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涵盖了对商业贿赂的制裁,但商业贿赂还是被许多人视为见怪不怪的行为。商业贿赂也就成为人情社会结出来的毒果子。 广东省广州市吴金从规范公权开始治理

  在市场中出现钱权交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它成为主导市场活动的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一方面潜规则盛行,真正有效的经济规律和经济制度被抛到脑后,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另一方面在“劣币”的示范效应下,“良币”们纷纷仿而效之,出现大面积的市场道德“塌方”。而这种“塌方”与公权品质下降、权力运行无序是分不开的。

  商业行贿的源头,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比如: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非要政府进行,为贿赂开方便之门。而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导致市场规律失衡,商业贿赂盛行。

  所以,限制公权是治理行业贿赂的根本。应该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以此来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最终消除腐败行为生存的土壤。 河北省威县张瑞东相关法律须先厘清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并不缺法律。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的模糊,就容易导致企业把“回扣”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同时也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正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的存在,使得对于商业贿赂的监督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

  因此,对商业贿赂的界定、执法主体的明确和统一,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否则,明年的治理商业贿赂“风暴”只会成为一场“海市蜃楼”。鉴于此,可考虑出台《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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