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国家、地区加工贸易政策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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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日本的加工贸易政策
日本是个自然资源贫缺的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日本每年从世界各地进口大批原材料,经过加工,又把一大部分产品运往世界各地销售。据有关资料统计,平均每个日本人每年耗费6万吨进口物资。进口对于靠贸易立国的日本经济之重要性可见一斑。1999年,日本的货物贸易额达7,301亿美元。
一、加工贸易的历史演变
(一)加工贸易的方式
日本的“加工贸易”一词,主要是指委托加工贸易,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叫委托加工,又称为委托加工出口,即日本企业作为受托者,接受委托者--国外企业提供的原料、辅料或元器件、零配件及包装材料等物资,加工组装为成品以后,交付给国外企业并收取商定的加工费。第二种是逆委托加工贸易,又称为委托加工进口,即日本企业作为委托者向受托者--国外企业提供原材料等物资,待其加工出产品后再进口,并向其付加工费。
日本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虽然开展较早,但在本国的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大。自70年代下半期,其规模和速度明显加快。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响誉国际市场,日本的加工贸易有了质的飞跃和变化。外国企业委托日本企业加工装配的产品,不再是劳动密集型的轻纺产品,而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比较高的波音飞机机身等产品。同时,日本企业逐渐改变经营战略,积极到海外投资办厂,利用他国廉价劳动力或资源,进行加工贸易生产,产品源源不断地返销日本并销往其它国家市场。日本的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的加工贸易呈上升趋势,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8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241.52亿美元,是1993年138.34亿美元的1.75倍。投资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和中东等地。
(二)对亚洲加工贸易的推动
日本政府过去一向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即顺委托加工出口业务,限制逆委托加工贸易。但是自1985年始,由于日元连续不断地升值,日本政府调整了外贸政策,一改过去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实行扩大内需放宽进口的方针,引导日本的加工贸易业务步入“向国际发展的时代”。
1.根据比较成本优势的原理,日本跨国企业纷纷在海外设置加工装配点,促进了当地加工贸易的发展。日元升值后,亚洲地区汇率降低,以低工资为核心的成本优势日益突显。据统计,如果日本加工装配的工资水平为1,那么其它国家和地区大致是:新加坡为1/3.中国台湾省为1/4.韩国为1/5.马来西亚为1/10,泰国为1/5。同时,亚洲国家的投资环境日益完善,特别是东盟等国家政府,正在鼓励企业发展外向型生产,吸引日本的企业来本国进行加工贸易生产。
2.推进新的国际分工。随着日本在海外投资的扩展,日本企业一方面设法适应一些亚洲国家的国产化政策;一方面扩充和强化在亚洲地区的加工装配生产据点,力争按照新的模式理顺日本的加工组装产业与亚洲地区的分工关系。
日本企业首先向亚洲地区转移加工组装业务,在亚洲一些国家设立出口加工据点,面向以美国市场生产低、中档为主体的电子产品、组合音响、彩色电视等电器。其次,针对亚洲国家技术水平的提高,日本企业对加工装配据点安排生产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并逐渐高档化。一是加工装配产品向中高档转移,二是加工装配产品由音响向高技术含量的彩色电视机和录像机转移,由民用电器向办公用的复印机、传真机等转移。
3.构筑亚洲加工贸易网络。由于亚洲新兴工业国或地区的工资上升,产品成本增加,因此日本企业已开始将加工组装的重点转移到泰国、马亚西亚等东盟国家。具体措施之一是使这些国家的加工组装点所需零部件本土化,或者增加从周围国家购进,提高其自给率;措施之二是将亚洲建设成为加工组装的零部件供应基地,加强过去各自独立行动的加工组装据点的有机合作,构筑加工组装供应网络。目前日本有的电子厂家,以新加坡的组装工厂为核心,采取接受自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有关工厂提供零部件的方式。
在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潮流中,日本企业并未放弃承接顺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同时积极开展委托加工贸易,此举对亚洲地区尤其是东盟国家的对外加工贸易,起了推波动澜的作用。
二、加工贸易的政策
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生产水平的提高,同时增加外汇收入,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一)关税政策
除了少数特殊商品或者特殊支付方式外,日本政府对企业从事加工贸易没有限制,而且给予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
日本的《关税法》规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要的原辅材料、零配件等的进口,申请保税工厂的许可以后,可以享受海关的免税优惠待遇;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进口的原料,只要符合日本《关税税法确定》的第十七条(复出口免税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复出口减税规定)、第十九条(制造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等的减税、免税或退税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已课税原材料等生产的制品出口后免税或退税规定)的各类货物,均给予免征关税出口,或经申请许可工厂可获得适用关税的免减、退税的待遇。
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为零税率,但是对丝绸等特殊物资实行进口许可制度。日本《外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通产大臣可以在特定场合下要求有关“委托加工贸易”企业履行申领许可的义务。
(二)加工贸易涉及的法律
加工贸易在日本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外汇法》、《出口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管理规划》、《关于〈出口管理令〉的运用》、《关税法》、《关税定率法》等。
《进口规则》、《进口令》、《出口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管理规则》等对加工贸易都有规定和许可证限制,要得到通产大臣的书面认可。此外,出口令第二条规定受委托者提供一部分加工原材料时,其货款可作为加工费的一部分处理。
日本有关关税的大法是《关税法》,其下还有《关税法施行令》、《关税法施行规则》等。关于征收关税的法律是《关税定率法》,其下还有《关税定率法施行令》、《关税定率法施行规则》等。
三、保税制度
在保税地区存放拟在国内销售的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必须向海关关长申报,经过必要的检查并获得海关关长的许可方准予进口或出口。日本通过实行保税区的做法,起到了管束进口货物、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目的。保税区内,可对进口货物进行加工、复出口、展览等,使商业活动顺利开展,振兴了贸易。
(一)保税地区的种类
保税地区根据其功能不同,可分为指定保税地区、保税存放地区、保税工厂、保税展览会、综合保税地区等五大类。在这些地方相应地可以进行外国货物的装卸、搬运、存放、加工制造、展览等。具体可分为:
1.指定保税地区
所谓指定保税地区,是指为了在通商港口及机场海关便捷地办理海关手续,做为可以处理(装卸、搬运、暂时存放)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场所,归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指定法人所有或管理,并由大藏大臣指定的保税区。
这是日本在1977年加入《关于简化海关手续的国际条约》时,为便捷地办理海关手续所设立的保税区,任何企业都可以向海关申报有关手续及处理货物。在指定保税地区,可对进口货物进行处理、抽检、改装、分类及其它维修保养工作。得到海关关长许可,还可以在保税区内展示样品和进行简单的加工等(下文中所述保税存放地,也可进行同样工作)。
2.保税存放地
所谓保税存放地,是指经过申请并得到海关关长许可,对来自国外的货物不需缴纳关税,进行长期存放的场所。存放的时间,可自最初被允许存放之日起最长为两年。保税存放地对促进贸易活动并扩大转口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在指定保税区,货物的存放时间较短,货物运进来后超过一个月,海关可予以没收;而在保税存放地,只要海关关长同意,一般可以存放两年(海关关长认为有特别理由时,可以在接到申请后延长时间),在此期间,进口商或者货主有足够的时间将货物进口或复出口。
(2)在保税存放地存放的货物复出口时,不必缴纳关税,避免了关税负担。如果销往国内,在存放期内也暂不缴纳关税等,同样可减轻关税等方面的负担。
(3)外国货物如果在保税存放地存放3个月以上,必须在此期间得到海关关长的同意;如果货物3个月内就通过进口、复出口等方式运出,则不需海关关长的同意。
3.保税工厂
所谓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关长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对外国货物进行加工或以其为原料进行制造(含混合)、以及对外国货物加以改装、分类等其它维修养护工作的工厂。保税工厂与保税地区功能不同的是可以将所存放货物作为原料及材料进行加工、制造。
为进行保税作业而把外国货物存放于保税工厂的时间,原则上为两年,但在海关关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延长时间。
4.保税展览会
所谓保税展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及外国政府、国家或地方开办的博览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的使用场所,但必须得到海关关长许可。保税展览会制度旨在促进贸易与国际文化的交流,起因是1970年大阪召开万国博览会期间,为简化别国参展货物的有关手续。
保税展览会着眼于博览会等大型经贸活动,限于相应的地区、时间,在场内销售与消费被认可,但须事先缴纳关税并申领进口许可。另外,为使参展商品与其它货物相区别,存放场所受到限制。
5.综合保税地区
所谓综合保税地区,是指具有综合、灵活地保税存放、保税加工、保税展览等各种保税功能,并得到海关关长许可的保税地区。
近年来,日本各地公共团体等有关部门为促进地区国际化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建设与海港、机场直接相连的复合型贸易相关设施的构想。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采取新的措施,在海港、机场及其周边把与进口相关的设施、活动集中起来,建立“进口促进地域”(FAZ),以促进进口并方便进口商品的流通等,综合保税地区应运而生。
(二)保税运输
保税运输是指经海关认可的外国货物可以在对外开放港口、有海关的机场、保税地区、海关机场等场所间(仅限于这些场所间)原封不动地运输。保税运输有利于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日本政府为了监督管理保税运输,还制定了一揽子保税运输规定。
(三)保税制度的改革
日本政府目前对保税制度进行下列改革:
1.完善有关保税存放地等的许可继承规定
以前,保税存放地的被许可者死亡或被兼并时,其继承人以及兼并后的继承法人或兼并后的所设法人如果要继承原来的许可地位,必须重新申请,而平成10年度(1998年)的关税法修正案对继承的有关进行了改善,继承许可地位者只要被认可继承就可以继承保税存放地的许可等。
2.延长保税存放地等的许可、认可期限。原来的保税存放地的许可、认可期限,根据关税法基本通告原则上为3年,现改为6年。
3.废除进口许可前领取认可货物的两项有关规定,即工作时间之外搬入等的申报及货物处理的许可。
进口许可前领取认可货物,由于在关税法上仍属于外国货物,以往在保税地区工作时间之外搬出搬入等必须申报。但是,进口许可前领取认可货物与已允许进口的货物,同样都允许在国内流通,因此将其视同为已允许进口的货物而废除了上述申报制度。
4.废除了原料税的认可制度
通过保税作业加工的成品销往国内时,需缴纳成品税,而且以往在得到海关关长认可其原料税。从执行现状看,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得到上述认可后都须缴纳原料税,因此此次废除了原来的认可制而原则上都须缴纳原料税。
第二部分墨西哥的加工贸易政策
墨西哥是拉美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但在经济上对美国的依赖性较大。墨西哥鼓励外资进入,并积极兴办加工贸易特区促进出口。加工贸易在墨西哥被称为客户工业,墨西哥加工贸易的发展,直接给我国对美国的出口带来了压力。
一、对外加工装配业的产生
60年代中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各国都在积极寻找投资市场和商品市场。墨西哥和美国有漫长的边界线,水陆交通方便。美国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技术,但是地价昂贵、劳力紧张且工资高;而墨西哥国土辽阔,人力充裕且工资低,可是资金不足,工业基础薄弱。墨西哥期望发挥自己的优势,吸引外国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美国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也在寻找新的理想投资场所。1965年墨西哥政府提出了有名的“边界工业化计划”,吸引美国等外国企业到墨西哥边界区投资兴办加工装配业。当年,便有一些美国企业家在墨美边境地区开设工厂,从事零部件的加工和产品的组装业务,成为墨西哥最早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
30多年来,墨西哥的加工贸易发展迅速,其规模已超过新加坡、韩国等地而位于世界各国的前列,成为其对外贸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优惠措施
墨西哥政府从一开始就很重视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认为这是安置就业、引进技术、开发边远地区的有效途径,因而及时地采取了类似其它国家兴办出口加工区的政策措施。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可免税进口机械、设备、原料、零件,利用当地低工资(约为美国普通劳工的1/6)进行加工装配,其产品全部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外国企业可同墨西哥合资、独资兴办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可以长期租用土地和当地工厂设施,雇用外国经营管理人员也不受限制。为了鼓励这一业务的发展,墨西哥政府尽力为其提供多项方便和优惠,如简化开办企业的手续,减少手续费用;降低运输费用,方便货物流通;并且免征产品增值税。
特别从1983年开始,墨西哥政府调整经济政策,在全面实行紧缩措施的时候,非但没有限制对外加工装配开展,而且继续给予鼓励。墨西哥政府于8月间颁布了《客户出口工业促进和经营法》,明确把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作为80年代吸收外资的三大部门之一。在要求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必须按合同全部出口的同时,又规定经批准可将20%的产品转为内销,条件是国内不能生产的或生产不足的。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大大增强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
三、对外加工装配业的发展
墨西哥具有毗邻世界最大的供应和消费市场??美国这一地理优势,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绝大部分集中在墨美接壤的边境地带。很多外商在墨、美边界两侧的城市里设立了许多“孪生工厂”,设在美国的工厂主要完成资本密集型工序,而设在墨西哥的工厂则完成劳动密集型工序。这种分工的结果,降低了生产成本,参与的双方均得利,并有力促进了墨西哥边境经济的发展。
在互惠互利作用下,墨西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30多年来可谓一帆风顺。1965年墨西哥边境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仅12家,雇用工人3,000多名。1984年增加到739户,雇用工人超过21万。墨西哥的外汇收入从1970年的8,290万美元上升到1984年的12.5亿美元之巨。近几年来,墨西哥政府还多次派遣使团,到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广泛招徕外商前往墨西哥投资,1999年,墨西哥吸引外资额达112亿美元。
第三部分中国台湾省的加工贸易政策
中国台湾省抓住当时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从1963年开始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扶持出口加工工业,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转变,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台湾省的经济发展中,加工贸易功不可没。
一、经济发展概述
中国台湾省的经济是从1949年开始起步的,经过三年的恢复阶段、十年的进口替代工业化阶段和出口导向工业化阶段,台湾省的经济发展迅速,并形成一个新兴工业基地。台湾省的工业化过程是一个从轻工业到重工业,从劳动密集型工业到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发展转轨的过程。
台湾省的工业化从轻纺工业入手,经过五十年代的进口替代和六十年代的加工出口,轻纺工业发展很快。六十年代开始,台湾省发展轻纺工业主要依靠“进口??加工??出口”。台湾省轻纺工业基本上是出口加工工业或加工装配工业,因此对进口原料和设备的依赖很大,成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潜在威胁。1972年农工原料进口额比1952年增加近10倍,机器设备进口增加38倍,原料和机器设备的进口占当年进口总额的94%。
台湾省1979年制定了“台湾经济建设十年计划”,明确提出加速“工业开放”的重点在于发展机械、电子、资讯等技术密集型工业,又称为“科技升级”,要以“科技升级”带动“工业升级”。台湾省把发展资讯工业看作是最适合、最有利的策略性工业,并认为它是一种知识密集型工业,消耗能源和材料少,附加价值高,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发展前景,有利于发挥自身技术工人力量强、劳动成本低的优势。
进入90年代以来,台湾省在以IT产业为主的高科技生产加工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目前,台湾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占制造业的比重已超过60%,信息产业和半导体产业产值已分别跃居世界第三位、第四位,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加工生产基地,半导体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已接近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1996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已达到48%,信息产业成为台湾省第一大出口产业,其中主机板、鼠标、键盘、监视器等9项产品出口额居世界第一。
二、加工贸易政策
(一)出口加工区
中国台湾省是第一个在亚洲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六十年代,台湾省设立了世界上第一批加工出口区??高雄加工出口区以及楠梓加工出区和台中加工出口区。台湾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集中力量为外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965年1月30日公布“出口加工区设置管理条例”,1965年筹建高雄出口加工区,1966年12月建成。台湾省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备,收费标准低于其它地区。各项待遇更加优惠。在税收方面,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营业后头5年免除营业税、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后的企业所得税也只课18%;利用再投资,其数额低于年所得额的25%时,免征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得到出口信贷、自由汇出红利等。加工区管理完善,手续简化,效率提高。
30多年来,这三个加工出口区累计出口630多亿美元,进口330多亿美元,绩效显著。同时也带动了台湾省工业的发展、提供就业机会(曾高达9万多人)。
(二)仓储转运专区的设置及功能
近年来,因受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跨国企业全球化经营影响及亚太营运中心计划的推动,台正致力于加工出口区的转型工作,从整体上调整加工出口区的功能,并以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为发展导向,积极进行扩区转型规划,拟在高雄、台中港区及其附近区域,设置以海空联运为主轴的仓储转运专区,其目的在于吸引国内外生产厂商将关键性零组件、半成品汇流至专区内组装,经由仓储转运、制造业前后道工序作业,将产品行销到世界各地,并带动关联性产业活动,这是一个集海、空航运、金融、商品与人力流通、科技开发及产业综合的运作型态。
目前,规划中的仓储转区设于台中港、高雄港及小港航空站、除小港扩区部分为空运仓储转运专区外,其余为海运转运专区,拟发展为亚太地区接驳欧美大型货轮再以小型货分装至东南亚及大陆各港口之转运中心,规划设置范围包括四个专区:
1、中岛专区(含原高雄加工出口区):该区将成为高附加值制造业、仓储及国际贸易业营运中心。
2、成功专区:主要功能包括仓储配售业、金融业、区域营运中心、电子及信息业、精密机械器材制造业之前后工序业务及简易加工。
3、台中港专区:主要功能包括高附加值制造业、货品加工重整再出口等关联产业。
4、小港专区:位于高雄国际机场北侧,主要发挥产业功能,包括空运仓储、电子精密机械器材制造业等。
以上四个仓储转运专区已由纯制造功能往上下延伸发展为具有研发、设计、储运、行销、分销、发货等功能,带动了关联性产业之发展,达到了营运中心的规模。
为发挥仓储转运区的功能,台湾省当局制订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从事转运业务者按营业收入的10%征收所得税;若产品内销,其内销之关税依完税价格扣除30%以后,对其余额征税。货物在同一专区内流动,不实行海关管制。
目前,加工出口仓储转运专区计划已纳入台湾省境外航运中心计划范围之内,也是台湾省亚太营运特区的一部分,更是目前高雄经贸特区的实体执行专区,以陆海空模式营运,利用充裕的腹地空间、优惠的政策以及一站式后勤服务从事仓储运输、拆装、加工重整、组合、验证、标签、包装、发货等综合性加工之功能,预期转型后的加工出口区之仓储转运专区可承接上、中、下游产业,可综合高雄港区、台中港区之发展,并带动邻近地区的通讯、金融、保险、研发(R+D)、训练、国际贸易及商业服务之发展。预计,到2006年可创造总产值1,000亿美元及增加十万个就业机会的目标。
第四部分美国的加工贸易政策
美国经济自1991年复苏以来,已经连续9年增长,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其主要得益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居世界领先地位,为其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加之美国利用经济全球化之便,在全球配置资源,实现了生产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世界经济、贸易强国,美国在海外广泛开展对外投资和加工贸易,摩托罗拉、IBM等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国天津、深圳等地有大量投资。美国在国内设有外贸加工区,同其它国家的出口加工区相比,有一些区别。
一、贸易概况
据《世界贸易统计》,1999年美国商品贸易额为17,549亿美元,服务贸易额为4,340亿美元,均列世界第一。据《1999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8美国对外投资1,328.29亿美元,比1997年的1,099.55亿美元增长20.8%,而其1993年为748.37亿美元。由此不难看出美国的对外投资逐年大幅增加。
二、外贸加工区
(一)外贸加工区的设置
美国的加工贸易业务集中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区域内。根据美国外贸加工区法案规定,允许在进境港内或毗邻区建立特别的封闭区,并当作美国海关关税以外区域看待,外贸加工区即属于这种区域。外贸加工区使企业节省实际的费用,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降低经营成本。企业可利用外贸加工区延付关税,避开外国原产标记规定,获较低税率或免税,取得较低应税价格,规避许可证限额,以及避免双重付税。
美国对外贸加工区的设立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主管部门职责清晰。国家设有外贸加工区委员会,该委员会主席由商业部长担任,成员有财政部长和陆军参谋长等人。
外贸加工区是作为公共设施经营的,每个港区可设立一个外贸加工区。为确保美国关税与贸易法的统一性,海关监督尤其重要,外贸加工区经营者必须偿付海关监督管理活动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将凭现有外贸加工区经营者的申请批准建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分区。这个分区可作为主要外贸加工区的附属区由单个公司经营管理。由于主要外贸加工区不能适应和满足理想的业务活动,对建立分区的需求呈现出增加趋势。
(二)外贸加工区允许开展的业务活动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外国和美国国内的产品均可进入外贸加工区,进行储存、销售、展览、拆散、重新包装、批发、分类、定级、清洗、搀合外国或美国产品,组装、制造或进行其它加工。当然也有例外,下列活动禁止在外贸加工区进行。
1.在海关关境进行的而应遵守国内税收法条款的任何加工活动,需要征税的有雪茄香烟、人造黄油、加工或更新的黄油、白磷光体手表、火器或烈性酒;
2.酒精和酒的蒸馏活动,不适宜饮料的含酒精产品的生产或制造;
3.零售贸易,从海关关境运入外贸加工区的国内或外国已付关税或免税商品除外。
此外,因属于煽动性或不道德内容而严禁进入关境的任何商品同样不准进入外贸加工区。在外贸加工区要进行操作性活动、制造或加工产品必须获得该地区海关关长的许可。在外贸加工区内消毁产品也必须得到该地区海关关长的预先批准。
(三)外贸加工区内产品可享受的海关待遇
将货物运入外贸加工区必须获得该地区海关关长的批准。申报人应填第214表,根据商品获得特准外国产品地位和非特准外国产品地位的不同,获得的海关待遇不同。具体区分另述如下:
1.特准外国产品的含义与待遇:特准外国产品是指按照产品在申请特准地位的状况和数量须经估价和税则分类的产品。当时有效税率同样适用。虽然关税在产品随后离开外贸加工区进入海关关境后才支付,但是,将即时按以前的条件对有关进口予以结税。
为了获得特准外国产品地位,进口商必须在产品进入外贸加工区时或进区之后任何时间填写第214号海关表进行申请。但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不得晚于开始加工或生产时间;也就是说,在引起税则归类变化的加工或生产之前,必须提出申请。特准外国产品地位好处之一是能使经营者对其在货物最终进入关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额获得有约束性的决定。这样决定的税额即使产品在获得特准地位后经过加工或制造也适用。
2.非特准外国产品:非特准外国产品象一般进口商品一样,当其从外贸加工区转入海关关境时应付关税。当时产品的状况和价值以及有效税率将决定应交纳的关税税额。
在外贸加工区从非特准外国(或国内)产品中的任何商品的应税价值是按照海关通常估价规定决定的。应税价值不包括下列因素的除外:
(1)外贸加工区的加工成本;
(2)因外贸加工区的经营所支出的一般费用和获得的利润;
(3)商品准备转运到关境的外贸加工区出现的开支费用;
(4)准备转往关境后的运费、保险和其它费用。
不论产品是外国还是美国的,只要是在外贸加工区从特准非特准产品结合中生产的商品都适用同一的估价方法。
3.特准国内产品:对美国产的商品或以前免税进口的外国产品或付税产品来说,均可获得特准国内产品地位。这种地位是通过填制海关第214表提出申请获得的。这种产品地位的批准允许那些可以追查出原状货物的免税和限额返回关境;即使同其它商品结合在一起或混合在一起也是如此。
4.非特准美国产品:非特准美国国内产品是不可获得特准国内地位的产品,因此,没有任何申请被提出或批准。非特准国内产品的待遇同非特准外国产品的一样。
5.外贸加工区限制的产品:外贸加工区限制性产品地位适用于那些仅为出口、销毁或储存目的而从关境运入外贸加工区的商品。一般来说,这种商品不能重返海关关境内。对这种地位的申请必须以海关第214表形式提出。获得外贸加工区限制地位的一个好处是它允许包括以前进口在内的国内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付税组装件尽快获得退税的资格。所以如此,是因为在退税条款中那些从关境运往外贸加工区的商品即使仍留在地理角度上的美国,仍被认为是出口。
(四)外贸加工区使用的单证
货物进入外贸加工区时必须填报有关单证,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单证也有所不同。海关申报单必须由受让人填写和呈交。但是,申报单的各项内容是一样的、外贸加工区使的申报单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第214号申报单,这是为进入外贸加工区和获得外贸加工区商品的特准外国地位而使用的申请和批准单证。这是依法同外贸加工区海关进境申报单第7502号一起提出的结算关税和其它税的申报;第二种形式是第215申报单,这是为了从外贸加工区把商品转运到海关关境时提出的申请和许可证明;第三种形式是第216号申报单,此原为加工、制造、展览或外贸加工区商品的消毁和具有海关官员加折的申请和许可证。
第五部分印度的加工贸易政策
印度是南亚大陆最大的国家,但其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近年来,印度在利用外资方面加大了力度。
一、经济概述
印度独立以后,制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进口替代的发展战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外贸逆差较大,国际收支严重失衡。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巨大的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强。原苏联解体后,各国先后同西方国家建立了对外开放的经济关系。原来与印度同处一个发展水平的韩国、中国台湾省、泰国等经济已经起飞,促使印度认真研究了这些国家的经验,自1991年起,着手进行外贸体制改革,逐步放宽了吸引外资和进出口贸易政策,降低关税,调整汇率,设立出口加工区等经济特区,并采取了其它的优惠措施鼓励外商投资。
二、加工贸易政策
(一)加工贸易的关税政策
从关税角度而言,印度对加工贸易管理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列名管理,二是自由贸易区。
1.列名管理
列名管理是指:进口列名的货物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或生产产品供完全出口型企业使用,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
管理机构:国家工业和民用工业供应部(工业开发司)指定成立的“完全出口型企业审批局”,负责对该类企业的审批。
管理程序:进口商要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在进口货物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的许可证,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进行加工;进口商将按100%的比例或按审批局规定的百分比,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审批局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出口产品。
进口货物转移:根据商业部制定的进出口政策规定,经过开发司专员或审批局的批准,并取得助理海关专员的同意,进口商可以将进口货物结转到国内的其它地方,但是:(a)设备等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和附属电站应按折旧后的价格补税,税款按补税时的汇率计算;(b)除(a)项规定以外的其它货物,应按进口日的价格补税,税款按补税时的汇率计算;(c)旧包装材料如纸板箱、聚丙烯包装袋等不能再重复使用的,可免征税款。
2.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中完全出口型企业加工列名产品进口的原料,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在自由贸易区中虽然也实行列名管理,但产品种类和管理方法不同。
管理程序:进口商为执行出口合同,应事先按进出口登记手册办法的规定,先领取进出口登记手册(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上应注明所进口的货物,货物的价值、数量、名称和技术指标应登记在进出口登记手册上;进口商在报送时需向助理海关专员出示进出口证明进口商已在银行办理担保手续或其它法律效力约束的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送单申报货物,如果货物未能按照前述的用途使用,进口商应支付相当于应征税款的金额;货物通关后,应直接送入出口货物的生产工厂,并立即登记在出口商(生产厂家)的记录中,如果进口商不是生产厂家,进口商应将货物转交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名字应登录在进出口登记手册上,进口商应保留进口货物的全部账目;加工成品应在进出口登记手册规定的期限(或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出口;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进口货物不能全部或部分地出售、借出或以其它方式转让,或做其它处置;进口货物只能在指定的口岸进口;进出口登记手册的持有人为保证出口货物的交货期,在取得进出口登记手册以前,应当允许采用进口的替代货物,但其进口量只能是所出口货物实际需要的;与出口成品配套出口而进口的备品备件,不能超过进出口登记手册上进口货物总价值的5%。
(二)出口特区
近年来,印度出口加工区、出口导向型企业和出口促进工业园的设立对印度出口起到了重要作用。
1.出口加工区
印度的出口加工区是通过财政屏障从国内关税区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区域,旨在以较低的成本为出口生产提供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免税环境,使出口加工区的产品以质量和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目前,印度共有7个出口加工区,如古吉拉特邦的坎德拉,孟买的桑特克鲁兹等。出口加工里,服务机构一应俱全。截止到1999年11月,共有553个企业在出口加工区经营。
在出口加工区,对于出口导向型企业予以包括免税在内的优惠,如可在国内关税区销售各类出口产品,数值可达出口产品FOB价格的50%;为在出口加工区建立私人保税仓库提供便利;企业为出口而在国内关税区采购商品可免交货物税等。
3.出口促进工业园区
为了鼓励各邦政府兴建旨在促进出口产品的基础设施,印度政府于1993/94年度提出了出口促进工业园区计划。按比例,印度中央政府要向各邦政府提供实施这些工业区计划75%的资金,一般所提供的资金一次最多为1亿卢比,并可继续提供资金,额度为设在该工业区每个企业出口总值的2%,期限为该企业进行商业运营投产后的前5年。
目前,印度中央政府已经批准了20项建立出口促进工业园区的申请,它们分别分布在旁遮普邦、北方邦、哈里亚那邦、中央邦等20个邦。其中,拉贾斯坦邦的西特普拉、卡纳塔卡邦的班加罗尔和马哈拉施特拉邦的阿姆巴纳瑟出口工业园区已经建好。
第六部分东南亚国家的加工贸易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东南亚各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推进本国的贸易自由化,加工贸易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贸易方式,在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增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东南亚各国的加工贸易既有相同之外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就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三个东南亚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关税和管理制度作以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新加坡
新加坡是东南亚各国中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高速发展,被称为亚洲“四小龙”之一。新加坡是靠加工贸易发展起来的,现在其许多部门的生产技术都居世界领先水平。
(一)经济发展概述
英殖民者统治的140年里,新加坡经济落后,是主要依赖转口贸易的商业城市。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政府采取以工业为主导的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新加坡发展的历程中,加工贸易所起的作用巨大。1998年,新加坡吸引外资72.18亿美元,国际货物贸易额达2,256亿美元,服务贸易额达422亿美元。
(二)出口加工业的发展
新加坡独立后,由于国内市场狭小,前一个时期所实行的进口替代型经济发展战略,在不长的时间里就暴露出许多弊端,因此,新加坡政府及时调整其经济政策,1967年颁布了“经济扩展奖励(豁免所得税)法案”,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吸收国外资金,把经济发展引向出口导向的轨道,是新加坡的一项国策。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引进,不但缓解了资金不足的矛盾,而且由于国外直接投资通常伴随着投资国的先进生产技术,大大改变了技术落后状况。外国直接投资在新加坡制造业固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高,1966年为45.6%,1979年就高达81.2%。
(三)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
新加坡的工业化是以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开始的。七十年代,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劳动力供过于求、工资逐年提高、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等问题。新加坡政府在1975年开始了工业的转型,设立资本协助计划,对本国和外资企业发展高技术工业提供优惠贷款;1976年设立了小型工业资助计划,鼓励本地工业投资于资本技术密集型工业;1978年设立了产品发展资助计划,刺激企业加强研究及开发;1979年宣布实行“第二次工业革命”,决定大幅度连续3年提高工资,迫使企业少用劳动,更新设备,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和电脑化,即进行全面技术更新,将工业发展的重点从劳动密集型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工业的附加价值,以增加新加坡工业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90年代以后,新加坡利用电子信息产业配套生产能力大幅度提升的优势,以加工贸易方式同发达国家在IT产业进行水平分工;在部分具有优势的产品上,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研究开发、生产的合作,使新加坡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制成品出口比重提高到了70%以上,其中80%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实现的。
(四)设立出口加工区
新加坡的出口加工区是从工业区发展起来的,最有特色的是裕廊工业区。新加坡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对需要发展的产业实行减免税优惠待遇。1967年颁布的“经济扩展奖励(豁免所得税)法案”即是其中一项鼓励政策。新加坡大力鼓励外商投资,主要是用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70年代已经有一半的外商集中在制造业,为其发展加工贸易提供了支持。
新加坡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工作效率高,基础设施环境同发达国家接近或相当;另外,新加坡政局稳定,通货膨胀率低。通过调整加工贸易产品的产业结构,新加坡已经成为新兴的工业化国家。
二、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是资源丰富的热带国家,素有千岛之国的美称,橡胶、木棉等产量居世界第一。90年代以来,进行过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包括吸引外国投资、对外承接加工贸易等措施,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
(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革
印度尼西亚独立后,推行初级产品出口发展战略和石油产业支持的进口替代发展战略,同时限制外国资本,以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80年代中期,世界石油价格暴跌,印度尼西亚经济出现衰退,政府开始调整原来的经济结构,推行改革,放宽在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的限制。印度尼西亚的第五个五年计划(1989-1994)就是通过发展加工工业和替代进口产品工业,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实现了经济起飞。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所受的影响比较大,但至今仍然大力推行改革,吸引外资。
(二)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
90年代以来,印度尼西亚在西部苏门答腊东海岸地区建立了新加坡-柔佛(马来西亚)--廖内(印度尼西亚)金三角,主要从事加工贸易,由新加坡提供资金,印度尼西亚提供廉价资源和劳动力,马来西亚提供部分市场及管理。该地区出口创汇占印度尼西亚的50%。此外,政府将邻近新加坡的巴潭(BATAM)辟为经济开发区,全岛享有保税特权,货物进口可免缴进口税(除非转运至印度尼西亚内地),外资公司在该岛可享有100%的股权。目前,该岛主要生产电子产品、电力组件、汽车组件,玻璃、手表、化工及儿童玩具等。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了使其市场国际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国家投资协调部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以鼓励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有关的设备和原料进口。减免税便是其中最优惠措施之一。通过减免税政策,进入印度尼西亚的商品一半以上享受优惠措施。
免税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即所谓的专业出口产品生产者。专业出口产品生产者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原料、机器设备(包括二手设备),而不受许可证和配额限制。出口商品生产者资格要获得认可,在申请减免时提供一份出口产品消耗清单。为了便于监管,进口原料到出口成品的期限为1年。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享受的措施有:税前免税,这是广为采用的一种办法。根据这个办法,出口商品只要提交年度生产和出口计划,附上过去经营的有关单证,经批准就可以免征进口税费。但用于内销的部分仍照章征税。先征后退,即进口时先征收,出口时退还成品中所含的已缴纳的进口产品的关税和费用。
三、泰国
泰国是东南亚各国中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其大力吸引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开展加工贸易,经济发展很快,已由传统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迈进。
为鼓励和促进泰国的外贸出口,泰国海关通过降低税收负担和加速出口验放降低生产成本的办法,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泰国海关采取的优惠措施,其中涉及加工贸易的政策包括:海关退税制度、保税仓库制度、出口加工区制度。其中退税制度实行先征后退,后两种制度实行免税,不征不退。
(一)海关退税制度
海关退税,即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退还已征收税款。
退税原则:海关退税适用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国外原材料所征的税款,其中包括进口关税、国内税、市政建设税、特别费。这些税费已由进口商在货物进口时已经交纳,或已提供了进口担保。进口原材料在进行加工、混合、组装或重新包装,并复出口后,由海关根据生产程序计算退税税额退税。退税必须以原材料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复出口为条件,退税方法视向海关提供的进口担保的方式而定,如现金、银行担保等。
退税程序:包括审批、进口申报、提交生产程序资料、出口申报、递交退税申请表和退税税额的计算、退税资料的准备和撤销担保等6个环节。
(二)保税仓库制度
经批准设立保税仓库的经营人所经营的进出口货物享受免征进出口关税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待遇。但进口货物必须原样、或经加工成为半成品、成品后复出口。保税仓库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造型保税仓库,指为生产、加工、组装出口制成品而存放进口原材料的保税仓库。
2.免税商店型保税仓库,指存放供展览和销售带出泰国境外商品的保税仓库。
3.修理或建造船舶型保税仓库。
4.基础性原材料保税仓库,此种保税仓库主要是公共服务型保税仓库,存放货物时限为1年。
5.包装和重新包装保税仓库。
(三)出口加工区制度
泰国政府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属工业区,设立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目的是加工出口商品。出口加工区内的商人在进口建厂用机器设备、建筑材料方面享受免除进口关税、工商税、市政建设税、投资特别费和其它费用的优惠。
第七部分欧盟的加工贸易政策
欧盟是除美国之外的最重要的经济实体,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欧元,实现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欧盟对加工贸易的政策有明确的规定。
一、经济贸易发展综述
欧盟国家实行统一的欧元以后,经济发展并未象预料中的顺利。由于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结构不尽合理,一些领域福利开支过大,导致经济增长乏力,但其仍不失为一个贸易和对外投资的重要角色。1999年,欧盟15国货物贸易额为44,090亿美元,服务贸易额为11,200亿美元。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8年,欧盟国家对外投资额为3,861.61亿美元,比1997年的2,184.28亿美元增长76.7%,而其1993年的对外投资额只为987.99亿美元。
二、加工贸易政策
根据WTO“对于出口产品,免征其相同产品供境内消费时应征的关税和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得视为补贴”的规定,欧盟规定了一项进境加工制度。该制度允许某些非欧洲共同体货物在进境时暂时不纳关税和其它国内捐税,或在其加工后得到的产品出口时退还原已征税款。进境加工制度使得产品在出口时能与第三国生产的产品处于同等竞争水平。
(一)进境加工的业务范围
《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14条规定可以适用进境加工制度的业务包括:工业生产、工业加工、修理和某些有助于出口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并不存在于补偿产品中的货物。
(二)进境加工业条的批准
欧盟法律规定,进行进境加工的作业必须取得海关批准证书。目的是权衡欧盟进境加工业的生产者与欧盟同类工业的生产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以保护欧盟内相同或相似货物生产者的利益。欧盟法律还规定,进境加工项下进境货物应能够在加工获得产品中识别。
(三)进境加工业务的管理
1.消耗定额
《共同体海关法典》规定,海关应根据加工业务的实际生产数据等有关情况确定消耗定额。对某些技术条件固定的传统加工业务,可以由欧盟统一确定包干消耗定额。
2.灵活措施
为方便加工企业把内销生产和出口生产结合起来,欧盟进境加工制度规定允许进行料件串换等三项灵活管理措施。
(1)料件串换是指允许用欧盟内生产的货物替代从第三国进境的货物进行加工。但欧盟海关法要求串换料件与进境货物应归入《联合商品分类目录》同一8位数级的子目,并与进境料件具有相同的质量和技术特性。串换料件的加工程度也可以在符合欧盟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下高于进境料件的加工程度。
(2)先出后进是指海关允许当急需出境向第三国交货时,可以先用串换料件加工出境,然后再进境货物。但先出后进不适用复出境退税制度。
(3)异地进出境是与先出后进措施相联系的一项措施。该措施允许进境货物从加工获得产品先行出境的海关以外的其它海关进境。
3.管理方式
欧盟对进境加工采用保税和复出境退税两种管理方式。如果当事人具备适用复出境退税方式的条件,可以选择这两种管理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保税方式:欧盟《共同体海关法典》第114条规定,保税方式是指非欧盟货物以加工获得产品形式复运出欧盟为目的,进境时可不征收关税并不受贸易政策措施限制的海关制度。
(2)复出境退税方式:复出境退税方式适用于货物在进境时没有充分把握加工后的加工获得产品是否复运出欧盟关境,但希望保留如果复运出境时可退还原征收的进口税的可能性。复出境退税方式项下进境的货物,在进境时应向海关按正式进口制度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但同时申领一份进境加工批准书。
4.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的转移
进境加工项下的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在欧盟内的两点之间运输,原则上应按非欧盟货物转运制度办理手续。但为方便当事人,欧盟海关法规定,进境加工许可证书持有人如编制并保存进境加工业务纪录,可以采用在进境加工业务记录中登记的变通程序。
(1)凡将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从进境地转移到加工地或从加工地转移到办理结束海关监管手续地点的,或在同一许可证书下从一个加工地转移到另一个加工地进行加工的,都可只在业务记录中登记,而不必办理其它海关手续。但后者的加工批准证书的持有人应对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向海关承担全部责任。
(2)将货物转交给另一批准证书持有人进行加工的,也可以在加工业务记录中登记,但货物转交前第一批准证书的持有人应向主管海关申请,以便海关查验。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收到货物之前,第一批准证书持有人对货物向海关负责。货物运抵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后,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应向其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转移手续。有关责任在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收到货物后转移至第二批准证书持人。
(3)在进境加工期间如该货物需要进行某些出境加工,可以按海关出境加工制度办理有关手续。但货物并未脱离海关进境加工制度的监管。
5.加工获得产品复出境的期限
欧盟海关法规定,除某些特殊加工项目或进境货物由欧盟委员会规定加工期限外,进境加工制度项上的加工获得产品复出境(或改为适用其它海关监管制度)的时限由海关当局根据加工业务具体情况确定。并可根据加工批准证书持有人的正当理由申请予以延期。但农产品的加工期限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和4个月。
6.核销
欧盟海关法要求,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加工获得产品复出境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为方便核销,欧盟海关法允许经海关批准适用保税方式的进境加工业务按月或按季集中核销。
根据欧盟海关法关于任何货物均可以选择任何一项海关准许的外置或用途(例如正式进口、暂时进境、运入保税区等)的一般原则,进境加工制度项下的货物可以适用复运出境制度或其它海关准许的外置或用途即可予以核销。核销基本有三种不同的处理:(1)无税核销;(2)继续保税核销;(3)征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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