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边境小额贸易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办法 |
|
| 来源:关注传播 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
|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1996年3月29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简化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机电产品,均统一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
前款所称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经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第三条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机电产品,包括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机电产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海关有关监管规定办理。
第四条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产品的管理
一、各边境省、自治区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边境省区进口办)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申报下年度用于本地区边境小额贸易所需进口配额产品进口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总量切块,按产品(不含汽车及关键件)专项下达到各边境省区进 |
|
| |
| |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
|